购买到没有生产日期的食品怎么处罚
没收产品,按照商品的货物价格进行罚款。没有生产日期的产品是属于不合格的产品,食品监察部门对该类产品的处罚规定是,需要没收所有的产品,以及没收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同时按照所购买的食品价格进行一定的经济罚款,金额不足1万元,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内的罚款,货物价格1万元以上,处货值金额两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在购买到没有生产日期的食品之后,可以选择拨打12315消费者投诉热线,同时保留相关的证据,对没有生产日期的产品进行拍照。
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没有生产日期的处罚
法律主观:
生产、经营没有生产日期的食品,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根据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予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法律客观:
《 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没有生产日期的食品会有什么处罚
1、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2、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3、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4、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